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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八师石河子市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6-01-05 13:29:48 来源:中国晨报 作者:--

  中国晨报(通讯员 刘珂 李瑛)2025年,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履职,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与教育引导作用,现选取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石河子西营镇某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固态法白酒案

  2025年4月23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石河子西营镇某超市经营的固态法白酒甲醇、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固态法白酒、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0元、没收不合格固态法白酒2瓶(1000ml/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河子某酒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固态法白酒案

  2025年4月23日、6月27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石河子西营镇某超市经营的固态法白酒中甲醇、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石河子十户滩镇某超市经营的固态法白酒中酒精、甲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经溯源,上述两批次不合格白酒均由石河子某酒厂同批生产。经查,该酒厂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三氯蔗糖,甲醇含量超标,且酒精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的行为。该酒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25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苏打水饮料案

  2025年3月11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新疆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打水饮料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不合格批次苏打水饮料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存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为间接带入行为(非主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423.36元,罚款16711.68元的行政处罚。

  石河子西二路某肉摊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品案

  2025年10月24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河子西二路某肉摊检查时发现,该肉摊的待售猪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经查,待售猪肉为该肉摊在其租用的院内屠宰,销售过程中,未取得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属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产品。该肉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0元、没收猪肉66.45公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河子下野地镇某火锅店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8月13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河子下野地镇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通过外卖公众号运营“凉皮·煎饼·炸串·砂锅·蒸面”线上店铺,销售牛筋面、擀面皮等冷食类食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包含冷食类制售许可,属于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该火锅店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河子市某便民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黄豆芽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6月24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石河子市某便民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便民店存在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黄豆芽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该便民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河子北泉镇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5月13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河子北泉镇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在经营场所收银台、就餐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石河子市十户滩镇某麻辣烫店经营者未取得健康证从事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5年10月11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河子市十户滩镇某麻辣烫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麻辣烫店的餐饮食品安全公示牌中公示的经营者健康证已失效,且存在当事人在未办理新的健康证情况下,仍然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的行为。该麻辣烫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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